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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 例
“事略”以记录谱主生平为主,兼及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及本地重要事件。谱主生平传记资料可引用者,无论文体,原文收录;记述有误者,加注说明。 引文中原注以()注出,引者注文以[]注出。原文有明显误字者以()注误字,以[]注改字。 “著述”以刊发先后为序,注明期刊名称、期号、出版时间、栏目、署名。同期刊用者,以“同上”注出。连载者,于首刊时注出连载事项。“著述”中所列书名,一律未加书名号。 《刘申叔先生遗书》所收手稿,可考证其时间者,系于写作之年“著述”中;手稿并有刊载者,重出,亦一律未加书名号。 刘师培妻何震著述及事迹传世甚少,故插入相关年份中。其独立著述系于刘师培著述后,并予说明。 刘师培逝世后所刊行之著作及后学转述者,编为“身后刊行之著述”,为附录一。 《遗书》所收手稿未刊载者,编为“未刊手稿目录”,为附录二。 周雁石《刘申叔未刊著述介词》,于刘师培研究有较高参考价值,编为附录三。 近世研究刘师培之著述,编为附录四。 依据有关资料及刘氏后人所述,编为“仪征刘氏世系表”。为附录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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